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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47年,在西柏坡,我们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明确依照农民人口数量均分土地。
后来,我国又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国家设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减少农民个人生产能力低、抵抗灾害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毕竟每个人的家庭不一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理想目标实际上也相当于建立生产农场的方式,将农民转化为类似工人似的职业生产者。每个生产合作社都是一个大的集体,类似于一个个大工厂。1956年颁布并实行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农民养老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比如说确保基本的食粮和柴火供给。
对于农村来讲,主要产品还是食粮和农副产品,基本要实现自给自足。因此,分配的待遇也主要是食粮和农副产品,其实不是以现金为主。所以说,实行大集体的时代,农民的养老待遇确切是食粮。
当时也是有一些自留地,或者农民从事一些个人的手工业或工商业,也能取得一定的金钱收入,但这一部分是不会受到集体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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